您当前位置:主页 > 经典案例 > >

案例解析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案情】 2012年初,杨某请赖某某为其运送货物,双方约定每次货物送达即结清当次运费。起初,杨某均能按约定支付运费,后杨某表示资金周转困难,出现拖欠运费的情况。2012年12月30日,经双方结算,杨某欠赖某某16000元运费未支付,其表示暂时无资金,等有钱时再付,并向赖某某出具欠条一张,上载明欠条:今欠赖某某运费共计16000元整,欠款人:杨某,2012年12月30日。后赖..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案例解析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0-07-13 09:32 热度:


【案情】
2012年初,杨某请赖某某为其运送货物,双方约定每次货物送达即结清当次运费。起初,杨某均能按约定支付运费,后杨某表示资金周转困难,出现拖欠运费的情况。2012年12月30日,经双方结算,杨某欠赖某某16000元运费未支付,其表示暂时无资金,等有钱时再付,并向赖某某出具欠条一张,上载明“欠条:今欠赖某某运费共计16000元整,欠款人:杨某,2012年12月30日”。后赖某某一直未向杨某催收运费,时至2018年7月,赖某某欲起诉要求杨某支付运费。
【分歧】
关于本案中赖某某依据欠条起诉杨某支付运费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赖某某起诉杨某支付运费,未超过诉讼时效。因为杨某出具的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两年,赖某某提起诉讼之日视为主张权利之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赖某某起诉杨某支付运费,已超过诉讼时效。在杨某向赖某某出具欠条时,赖某某已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则诉讼时效应当从其收到欠条之日中断,于第二日即2012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两年,2018年7月赖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本案中,赖某某与杨某原约定,每次送货后杨某立即付清运费,后因杨某无款可付,经与赖某某结算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且赖某某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赖某某收到杨某出具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即2012年12月31日开始重新计算。
其次,杨某与赖某某之间构成运输合同纠纷,且发生于《民法总则》实施以前,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两年。则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2年12月31日起计算两年。期间赖某某一直未主张权利,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故赖某某时至2018年7月起诉要求杨某支付运费已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可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出具欠条的不同事由区分计算诉讼时效。

 


关闭窗口
上一篇:合同违约责任案例
下一篇: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相关阅读

最高法院:转让已被查封房地产的买卖合同是否

转让已被查封房地产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房地产存在被查封的障碍,导致房地产不能办理过户,属于物权变动问题,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转移、变卖已被查封的财产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该规定并未明确处分查封财产合同的效力,故当...

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

以案说法丨签订合同后当场撕毁合同的行为怎么

基 本 案 情 2022年6月4日中午12时左右,杨某为短期合租房屋事宜与某某公司业务员王某某取得联系,杨某要求所租房屋内必须有1-2位女性租客,某某公司查看其房屋租赁信息并对杨某作出承诺。同日,王某某告知杨某交纳定金700元以锁定房源,但并未告知杨某其公司还收取中介费。杨某在王某某催促下交纳定金700元,某某公司为杨某出具电子版收条,该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杨某交...

法院诉前成功调解一起企业买卖合同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东门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中小企业买卖合同案件。双方公司负责人在法官耐心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当场履行完欠款。 崇左市某商贸公司与东门镇某超市从2016年开始合作,商贸公司供应低温酸奶给某超市,货款每月结算一次。从2021年6月份开始,某超市不能按合同约定结算货款,截止2021年11月共欠2万余元,崇左市某商贸公司因此也拖欠了工...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