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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争议 —— 未约定结算方式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5-12-03 13:59


       
案例:某广告公司与某品牌方签订《推广服务合同》,约定广告公司提供 3 个月推广服务,服务费 20 万元,品牌方预付 10 万元,未约定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方式。服务 1 个月后,品牌方因战略调整解除合同,要求广告公司退还剩余 10 万元预付款,广告公司主张已完成 40% 工作量,应扣除 8 万元服务费,仅退还 2 万元,双方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结算。本案中,双方未约定结算方式,应按广告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广告公司需举证证明已完成的服务内容及对应价值(如推广数据、工作记录),若能证明完成 40% 工作量,品牌方应支付 8 万元服务费,广告公司退还 2 万元;若举证不能,应全额退还预付款。​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解除后的结算标准(如按工作量比例、已发生成本),避免争议;提供服务方需实时留存工作记录、成果凭证,便于结算时举证;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及时对账并签订结算协议,书面确认已履行部分及应退款项;协商不成时,可申请第三方机构对已完成工作量进行评估,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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