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购房者支付 5 万元定金,1 个月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期前,案涉楼盘因开发商违规建设被责令停工整改,无法按期办理预售许可证,导致正式合同无法签订。购房者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开发商仅同意退还本金 5 万元,双方产生争议。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楼盘因违规建设被停工,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客观事由,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开发商无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但应全额退还购房者支付的 5 万元定金,若有利息损失可协商补偿。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签订认购、预订等预约合同时,明确定金性质及返还条件,区分 “违约定金” 与 “立约定金”;购房者应核实开发商是否具备预售许可等资质,降低交易风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接收定金一方应及时返还定金,避免拖延引发纠纷;若一方存在隐瞒资质瑕疵等过错,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守约方应留存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