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科技公司与某竞争对手公司(丙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研发一项新型技术,协议期限 2 年,同时约定,协议终止后,双方均需对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 3 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若违反保密义务,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协议终止后,科技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张某离职,入职丙公司,张某将其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知悉的新型技术研发方案、核心数据等商业秘密,泄露给丙公司,丙公司利用该技术信息,快速推出类似产品,抢占市场份额,导致科技公司客户流失,产生经济损失 20 万元。科技公司发现后,要求丙公司和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丙公司辩称,张某泄露技术信息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张某辩称,协议已终止,保密义务失效,拒绝赔偿。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和张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20 万元。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合同终止,当事人仍需履行,不得擅自违反。本案中,科技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协议终止后,双方均需承担 3 年的保密义务,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张某作为科技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其离职后入职丙公司,泄露涉案技术信息,违反了协议约定的保密附随义务,构成违约。丙公司作为协议一方,明知张某泄露的技术信息属于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仍予以使用,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张某构成共同侵权,应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与张某的泄露行为、丙公司的使用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丙公司和张某应连带赔偿科技公司的 20 万元经济损失。
律师建议
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尤其是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资料返还义务等,明确义务期限、履行标准及违约责任,避免合同终止后引发争议。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严格履行保密附随义务,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核心内容,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对核心员工进行保密培训,与核心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即使员工离职,仍需履行保密义务,若员工违反,应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发现对方违反保密附随义务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如泄露证明、损失凭证、聊天记录等),书面通知对方停止泄露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要求违约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企业自身也应采取保密措施,对商业秘密、技术信息进行加密、管控,降低泄露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