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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当引发的违约纠纷
发布时间:2026-03-04 16:30


       
案例
甲服装公司与乙商场签订《服装供货合同》,约定甲服装公司向乙商场供应一批秋冬服装,总价款 18 万元,双方约定,甲服装公司先向乙商场发货,乙商场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甲服装公司准备发货前,听说乙商场近期经营状况不佳,拖欠多家供应商货款,且有部分门店停业,但未收集到确切证据。甲服装公司遂中止发货,并向乙商场发出书面通知,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乙商场提供适当担保,否则将解除合同。乙商场收到通知后,向甲服装公司提供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证明其具备偿债能力,要求甲服装公司立即发货。甲服装公司仍以乙商场经营状况不佳为由,拒绝发货,乙商场多次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甲服装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发货并赔偿逾期发货导致的损失 5 万元。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核心前提是 “有确切证据” 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不能仅凭传闻、猜测中止履行,否则将构成违约。本案中,甲服装公司仅听说乙商场经营状况不佳,未收集到确切证据(如乙商场的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失信记录、财务报表等),其中止发货的行为,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构成违约。乙商场已向甲服装公司提供了银行履约保函,证明其具备履行能力,甲服装公司仍拒绝发货,违约行为进一步加重,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发货的义务,并赔偿乙商场因逾期发货导致的实际损失。
律师建议
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基于确切、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如对方的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失信记录、财务恶化证明、停业通知等,不得仅凭传闻、猜测行使权利。中止履行后,应及时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告知中止履行的理由,并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如履约保函、抵押、质押等),留存通知记录和沟通记录。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效担保、恢复履行能力的,先履行方应立即恢复履行,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构成违约。若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恢复履行能力,先履行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前,可咨询专业律师,核实证据的有效性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避免因行使不当导致自身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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