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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阴阳合同引发的价款结算纠纷
发布时间:2026-03-04 16:35


       
案例
周某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房屋真实成交价格为 120 万元,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为 “阴合同”(真实合同),明确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 120 万元,周某于合同签订后 3 日内支付首付款 36 万元,吴某配合周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剩余 84 万元在过户完成后 10 日内支付;另一份为 “阳合同”(备案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 80 万元,用于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均未按该备案合同履行。房屋产权过户完成后,吴某要求周某按 “阴合同” 约定支付剩余 84 万元货款,周某反悔,主张应按 “阳合同” 约定的 80 万元结算,仅同意支付剩余 44 万元,拒绝支付差额部分。吴某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按真实成交价格 120 万元,支付剩余 84 万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双方签订的 “阳合同”(备案合同),约定的 80 万元成交价格是为了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属于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该 “阳合同” 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双方签订的 “阴合同”(真实合同),约定的 120 万元成交价格是双方的真实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有效,双方应按该真实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周某以 “阳合同” 约定的价格主张结算,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周某未按 “阴合同” 约定支付剩余货款,构成违约,应向吴某支付剩余 84 万元货款,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时需要注意,双方利用阴阳合同规避税费的行为,涉嫌违反税收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追缴税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罚。
律师建议
交易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严禁签订阴阳合同规避税费,此举不仅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争议,还面临税务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风险。如确因交易需要签订多份合同,应确保各合同内容一致,如实载明真实交易价格、履行方式等核心条款,避免出现 “阴阳合同”。交易过程中,应留存真实履行的证据,包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对账记录、交付凭证等,便于证明双方的真实合意,避免一方反悔时无法举证。若已签订阴阳合同,发生价款争议时,应以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同时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补缴税款,避免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签订房屋、车辆等大额财产买卖合同前,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依法签订合同,从源头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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