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情形未实现的,可以不收取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承担,居间人要求的居间费通常包含在居间人报酬中,因此居间活动费用应由居间人承担。 由中介承担。 但是,中介人不促成合同成立的,根据民法第964条的规定,中介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居间行为当事人对报酬另有约定的,按照民法第九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支付报酬。 当然,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超出法律规定,超出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