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解答报价无效的法律情形有:
(一)要约被要约人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回;
(三)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
(四)或者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不能撤销要约的情形】 可以撤销要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确认承诺期限或者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了合理准备。
第四百七十八条【报价有效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不承诺的;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