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时间的认定关系到合同效力及当事人权利义务起始时间。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适用于以对话方式或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且不需要通知的合同。例如,甲向乙发出购买货物要约,乙当场表示同意,此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合同自生效时成立。若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虽未盖章,但甲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乙公司接收货物,此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案例:甲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乙公司发送采购设备要约,乙公司回复邮件同意要约内容。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按要约内容供货,乙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
法律分析:在此案例中,甲、乙公司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乙公司回复同意要约的邮件进入甲公司指定邮箱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乙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供货缺乏依据,构成违约。若乙公司回复邮件存在延迟等情况,需依据数据电文到达时间规则判断承诺是否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进而确定合同是否成立。
律师建议: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若希望明确合同成立时间,对于重要合同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成立时间,如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在采用数据电文等非传统方式订立合同时,要关注数据电文发送和接收规则,确保要约和承诺准确传达。若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要及时保留对方接受履行的证据,如收货凭证、付款确认等,以证明合同成立。若对合同成立时间存在争议,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判断,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