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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能否要求支付报酬?​
发布时间:2025-12-10 10:05


       
问题:居间人受委托人委托,为其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如介绍交易对象、传递信息),但最终未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能否要求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
解答:不能。居间合同的报酬请求权以 “促成合同成立” 为前提,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无权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为提供居间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
案例:甲委托乙居间公司为其寻找商铺承租人,约定 “若促成租赁协议签订,甲支付报酬 2 万元”。乙公司为甲介绍了 3 位潜在承租人,组织了实地看房,但因租金分歧,甲与所有潜在承租人未签订租赁协议。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支付 2 万元报酬,法院判决驳回乙公司的报酬诉求,但支持其要求甲支付必要费用 3000 元(已举证交通费、通讯费凭证)。​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乙公司未促成租赁协议成立,无权主张 2 万元报酬,但可要求支付必要费用,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签订居间合同时,明确 “促成合同成立” 的标准(如合同签订、款项支付)、报酬金额及必要费用的承担方式;居间人应留存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凭证(如发票、转账记录),以便主张权利;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避免过度主张;委托人应配合居间人提供必要信息,若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未成立,仍需支付必要费用;居间人应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交易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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