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当事人通过微信、邮件、电子合同平台签订合同,未签订纸质版也未手写签字盖章,仅通过点击 “同意”“确认” 或发送合同文本的方式达成合意,电子合同何时成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解答:电子合同自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 成立,点击 “同意”“确认” 或发送符合约定的合同文本即视为承诺生效;未手写签字盖章不影响生效,电子签名(如平台认证签名、短信验证签名)、确认行为均可视为合同签署,符合法定条件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甲公司通过某电子合同平台向乙公司发送采购合同,约定 “乙公司点击平台‘确认签署’按钮后合同生效”。乙公司查看合同内容后,点击 “确认签署” 按钮,平台生成带有双方电子签名的合同文本并发送给双方。后乙公司以 “未手写签字盖章” 为由主张合同未成立,拒绝履行合同,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法院判决电子合同已成立生效,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遵循 “要约 - 承诺” 规则,确认行为或电子签名视为承诺,无需手写签字盖章。本案中,双方约定点击 “确认签署” 生效,乙公司的点击行为导致合同成立生效,其抗辩无法律依据。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签订电子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成立生效条件(如 “点击确认后生效”“双方电子签名完成后生效”);通过微信、邮件签订的,可在沟通中明确 “本邮件附件合同经双方回复‘确认’后生效”,留存沟通记录;选择合法的电子合同平台,确保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如具有唯一性、防篡改功能),提升合同效力证明力;相对人应仔细阅读电子合同内容后再点击 “同意”,避免盲目确认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电子合同成立后,双方应下载保存合同文本及签署记录(如平台生成的回执、邮件截图),作为合同履行及维权的证据;合同中可约定电子送达地址(如指定邮箱、微信账号),明确通知、文书的送达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