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 “以某一条件成就为合同生效前提”(如 “项目获得审批后合同生效”“收到定金后合同生效”),该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条件未成就时,合同是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解答: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条件未成就前,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对双方仅具有 “预约性质的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无需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若一方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未成就。
案例:甲与乙签订《合作协议》,约定 “若乙公司在 3 个月内获得某政府项目审批,双方的合作正式生效,甲向乙投入资金 500 万元”。协议签订后,乙公司故意拖延提交审批材料,导致 3 个月内未获得审批,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条件已成就,判令乙履行合作协议,法院判决认定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合作协议》生效,乙应配合甲履行投资义务。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乙为规避合作义务故意阻止审批,符合 “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 的情形,法律拟制条件已成就,合同生效。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签订附条件合同时,明确条件的具体内容、成就标准及判断方式(如 “审批以政府部门出具的正式批复为准”),避免模糊表述;条件未成就前,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促成或阻止条件成就;主张 “不正当阻止 / 促成条件成就” 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故意行为及因果关系;合同中可约定 “条件未成就时的临时义务”(如保密义务、配合义务),明确权利边界;若条件因不可抗力无法成就,可按情势变更规则主张解除合同或减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