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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是否无效?如何认定 “恶意串通”?​
发布时间:2025-12-10 10:32


       
问题:合同双方明知签订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仍相互串通达成合意签订合同(如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低价转让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该合同是否无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恶意串通”?​
解答: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认定 “恶意串通” 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1. 主观上双方存在共同故意(明知损害他人利益仍为之);2. 客观上实施了相互串通的行为(如私下协商、配合转移财产),且实际损害了他人利益。​
案例:甲欠丙借款 300 万元到期未还,为逃避债务,甲与好友乙串通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将甲名下一套价值 280 万元的房屋无偿赠与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乙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乙签订协议时明知该行为会导致丙的债权无法实现,且无真实赠与意图,判决《房屋赠与协议》无效,乙需将房屋返还甲。​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 的认定需结合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综合判断,主观故意可通过双方关系、交易价格、交易时机等间接证据推定(如无偿转让、低价转让且无合理对价);客观上需存在串通行为且造成他人实际损害。本案中,甲、乙为逃避债务恶意串通赠与房屋,损害了债权人丙的利益,符合无效情形,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签订合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与他人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否则合同无效且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发现他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自身利益的,应收集证据(如交易价格异常、双方私下沟通记录、财产转移凭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合同无效;主张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的,需举证证明双方主观故意与串通行为,可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过户档案);债务人不得通过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否则可能面临财产返还、罚款等法律后果;第三人可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恶意串通方转移资产,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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