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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5-12-03 14:37


       
问题:合同履行中一方违约,守约方主张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调低,或守约方主张违约金过低请求调高,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解答:主张违约金过高的,由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约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 30%);主张违约金过低的,由守约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实际损失高于约定违约金);双方均需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案例: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供应设备,乙支付货款 50 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后甲违约未供货,导致乙另行采购同类设备多支付 8 万元(实际损失)。乙诉至法院要求甲支付 20 万元违约金,甲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调低,并提交乙另行采购的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实际损失 8 万元),法院结合甲的举证,将违约金调整为 10.4 万元(8 万元 ×130%)。​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需举证证明约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守约方主张违约金过低,需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高于约定违约金。本案中,甲作为违约方,提交了乙实际损失的证据,证明 20 万元违约金远超 8 万元实际损失的 30%,符合违约金过高的情形,法院依法调整,举证责任分配符合法律规定。​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时,应收集实际损失的证据(如收款凭证、鉴定报告、费用发票),明确损失金额;守约方主张违约金过低时,需举证证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停工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确保损失证据真实有效;签订合同时,约定明确的损失计算方式,为违约金调整提供依据;诉讼中,双方应积极提交证据,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调整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双方可围绕上述因素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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