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明确约定 “将来就某一事项签订正式本约合同”,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本约,另一方能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可以。预约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本约,构成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法院一般不强制要求签订本约(具有人身专属性的除外)。
案例: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预约协议》,约定 “双方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前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甲将其房屋以 150 万元价格出售给乙,乙已支付预约金 5 万元”。2024 年 2 月,甲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签订本约,乙诉至法院要求甲继续履行预约协议、签订本约并赔偿房价上涨损失 10 万元,法院判决甲返还预约金 5 万元,赔偿乙损失 8 万元,驳回要求签订本约的诉求。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预约合同的核心义务是 “签订本约”,而非直接履行本约内容,故法院一般不强制缔约,但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因信赖预约合同产生的损失(如房价上涨差价、为签订本约支出的费用)。本案中,甲无正当理由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不强制其签订本约。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签订预约合同时,应明确本约的核心条款(如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减少后续争议;约定预约金的性质(如定金、预付款)及违约赔偿方式;一方拒绝签订本约时,守约方应收集损失证据(如市场价格凭证、费用发票),主张赔偿损失而非强制缔约;预约合同签订后,双方应积极履行缔约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订本约;若因客观原因无法签订本约(如标的灭失),应及时通知对方,避免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