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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负到期债务,能否主张抵销?​
发布时间:2025-12-03 12:39


       
问题: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均已到期、标的种类品质相同(如均为金钱债务),一方能否主张将双方债务相互抵销,无需再向对方履行?​
解答:可以。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一方有权通知对方抵销债务,通知到达对方时,债务即发生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如人身损害赔偿债务),不得主张抵销。​
案例:甲欠乙借款 15 万元(2023 年 10 月到期),乙欠甲货款 15 万元(2023 年 10 月到期),双方债务均为金钱债务,无不得抵销的情形。2023 年 11 月,甲向乙发送短信:“你我互负 15 万元债务,均已到期,现通知你债务相互抵销,双方互不欠付”,乙回复 “不同意抵销,你需单独偿还借款”。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债务已抵销,法院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案中,甲乙互负到期金钱债务,种类品质相同,且无不得抵销的情形,甲的抵销通知到达乙时即生效,债务已抵销,乙的异议不影响抵销效力。​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主张法定抵销需满足 “债务到期、种类品质相同、无禁止抵销情形” 三大条件,缺一不可;抵销应采用通知方式(书面、口头、数据电文均可),明确告知对方 “债务抵销” 的意思,不得附条件(如 “你先还款 5 万元再抵销”);通知到达对方后,债务即抵销,无需对方同意;对方主张抵销的,应核实自身债务是否符合抵销条件,若存在禁止抵销情形(如债务为抚养费、赔偿金),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举证;签订合同时可约定抵销的条件及方式,或约定 “不得抵销”,排除法定抵销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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