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合同履行 > >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如何进行财产保全续保?​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续保需遵循一定程序。首先,了解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同类型财产保全期限有所不同,例如,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要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及时申请续保。一般应在期限届满 30 日前向法院提出续保申请,提交书面续保申请书。申请书要写明原财产保全的案号、保全措施、..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如何进行财产保全续保?​

发布时间:2025-03-31 12:04 热度: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续保需遵循一定程序。首先,了解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同类型财产保全期限有所不同,例如,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要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及时申请续保。一般应在期限届满 30 日前向法院提出续保申请,提交书面续保申请书。申请书要写明原财产保全的案号、保全措施、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以及申请续保的理由等内容。例如,甲公司在合同纠纷诉讼中,申请法院查封了乙公司的房产,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甲公司需在期限届满 30 日前向法院提交续保申请书,说明因案件尚未审结,为保障自身权益,申请对乙公司房产继续查封。法院收到续保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认为申请合理,会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并确定续保期限。在续保过程中,当事人可能需要重新提供担保,具体根据法院要求而定。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保,财产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可能导致被保全财产被转移或处分,影响当事人权益实现。​
案例:丙公司起诉丁公司合同违约,申请法院冻结了丁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在期限即将届满时,丙公司因疏忽未及时申请续保,丁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在冻结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冻结,丁公司随后将部分资金转出。​
法律分析:在此案例中,丙公司未按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续保,导致冻结措施解除,丁公司得以转移资金,丙公司的权益面临受损风险。若丙公司后续胜诉,可能因丁公司资金转移而难以实现债权。丙公司若能及时申请续保,法院审查通过后会继续冻结丁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保障丙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的权益。​
律师建议: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当事人要密切关注保全期限,设置提醒机制,避免错过续保时间。在申请续保时,提前准备好续保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按照法院要求及时提交。若涉及重新提供担保,要提前安排好担保事宜,确保续保申请顺利通过。同时,在财产保全期间,要关注被保全财产的状况,若发现被保全财产有异常变动,及时向法院报告,采取相应措施。若对财产保全续保程序及相关规定不熟悉,可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续保操作合法、有效,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关闭窗口
上一篇: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如何进行诉讼代表人推选?​
下一篇: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如何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相关阅读

合同对履行地点、价款等内容约定不明,应如何

问题:合同签订时,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如交货地、付款地)、价款金额、履行期限等关键内容,后续也未达成补充协议,合同应如何履行?能否以约定不明为由拒绝履行?​ 解答:不能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不明的,按 补充协议交易习惯法定规则 的顺序确定履行方式;具体规则为:1. 价款约定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

合同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后履

问题:合同明确约定 先履行方履行义务后,后履行方再履行(如 甲先供货,乙收到货物后付款),先履行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如未供货、供货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能否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身义务(如拒绝付款)?​ 解答:可以。后履行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身义务;但仅能针对先履行方未履行的部分拒绝履行(如先履行方部分供货,后履行方可拒绝支...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加入如何区分?责任承担

问题: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 愿意承担债务 的意思表示,如何区分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加入?二者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何不同?​ 解答:核心区别在于 是否具有加入债务的明确意思:债务加入需第三人明确表示 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第三人成为债务人,需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仅表示 代替债务人履行,第三人不成为债务人,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如何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相应程序。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首先,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因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后,第三人将取代原当事人成为合同一方,直接影响对方当事人的权益。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欲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