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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加入如何区分?责任承担有何不同?​

问题: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 愿意承担债务 的意思表示,如何区分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加入?二者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何不同?​ 解答:核心区别在于 是否具有加入债务的明确意思:债务加入需第三人明确表示 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第三人成为债务人,需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仅表示 代替债务人履行,第三人不成为债务人,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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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加入如何区分?责任承担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25-12-03 14:43 热度:


问题: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 “愿意承担债务” 的意思表示,如何区分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加入?二者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何不同?​
解答:核心区别在于 “是否具有加入债务的明确意思”:债务加入需第三人明确表示 “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第三人成为债务人,需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仅表示 “代替债务人履行”,第三人不成为债务人,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仍需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案例:案例一(债务加入):甲欠乙 10 万元借款,丙向乙出具《承诺函》:“甲欠你的 10 万元债务,我愿与甲共同偿还”。后甲未还款,乙诉至法院要求甲、丙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案例二(第三人代为履行):丁欠戊 8 万元货款,己向戊表示 “我会代替丁向你支付货款”,但未明确表示与丁共同承担责任。己未按约定付款,戊诉至法院要求己支付货款,法院判决驳回戊的诉求,戊应向丁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代为履行)、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债务加入需第三人有 “加入债务” 的明确意思表示(如 “共同承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成为合同主体;代为履行仅为 “代替履行” 的意思,第三人未加入合同关系,仅为履行辅助人。本案中,案例一丙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需与甲连带责任;案例二己的表示仅为代为履行,不承担直接付款责任。​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时,应明确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要求其出具书面文件(如承诺函),明确是债务加入还是代为履行;若希望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应要求其明确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应清晰界定自身责任,避免模糊表述(如 “愿意帮忙还款”)引发争议;原债务人需关注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后仍需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履行则自身责任不变;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债务加入可起诉原债务人和第三人,代为履行仅能起诉原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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