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合同履行 > >

争议存在时是否可暂缓履行合同

除非双方同意,不然不符合暂缓履行合同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时,可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上海合同律师解答怎么判断是否构成迟延履行合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或逾期履行..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争议存在时是否可暂缓履行合同

发布时间:2020-07-09 20:03 热度:


除非双方同意,不然不符合暂缓履行合同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时,可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上海合同律师解答怎么判断是否构成迟延履行合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或逾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构成迟延履行,
一是存在着有效的债务;
二是能够履行;
三是债务履行期的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这里的没有履行不包括不适当履行或者其他履行不完全的行为(如履行地点不当);
四是,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
是否构成迟延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可区分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和履行期限不明确三种情形。
(1)定有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的届满是指履行期限的最后时间的来临。上述原则,存在例外。首先,关于往取债务,即由债权人到债务人的住所请求债务履行的债务。依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除给付货币的债务和交付不动产的债务之外,“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债权人不去催收,债务人并不因履行期限的经过而陷于迟延。
其次,其他以债权人的协助为必要的债务,比如债务人交付标的物需要债权人受领的情形。对于此类债务,即使存在确定的期限,倘若债权人没有到债务人所在地催收债务,或者债权人作出必要的协助,债务履行期限地经过,亦不使债务人陷于迟延。最后,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债权只有一种法定的方式,即向债务人“提示”票据。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其住所进行(票据法第16条)。债权到期而债务人不提示,不生债务人延迟问题。
(2)合同有不确定期限的,比如约定某人死亡之日给付某物。我国法律欠缺明文规定,原则上自债权人通知或债务人知道期限到来时起,发生履行延迟;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履行其债务需要一段合理的时间(宽限期)的,可以存在例外。
(3)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但须给债务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准备时间届满以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则构成延迟履行。催告是此种场合使债务人负迟延责任的必要条件。

 


关闭窗口
上一篇:没有购房资格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承担什么责任
下一篇:合同未生效不想履行了怎么办

相关阅读

合同对履行地点、价款等内容约定不明,应如何

问题:合同签订时,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如交货地、付款地)、价款金额、履行期限等关键内容,后续也未达成补充协议,合同应如何履行?能否以约定不明为由拒绝履行?​ 解答:不能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不明的,按 补充协议交易习惯法定规则 的顺序确定履行方式;具体规则为:1. 价款约定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

合同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后履

问题:合同明确约定 先履行方履行义务后,后履行方再履行(如 甲先供货,乙收到货物后付款),先履行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如未供货、供货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能否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身义务(如拒绝付款)?​ 解答:可以。后履行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身义务;但仅能针对先履行方未履行的部分拒绝履行(如先履行方部分供货,后履行方可拒绝支...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加入如何区分?责任承担

问题: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 愿意承担债务 的意思表示,如何区分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加入?二者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何不同?​ 解答:核心区别在于 是否具有加入债务的明确意思:债务加入需第三人明确表示 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第三人成为债务人,需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仅表示 代替债务人履行,第三人不成为债务人,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如何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相应程序。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首先,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因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后,第三人将取代原当事人成为合同一方,直接影响对方当事人的权益。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欲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