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同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如未交货、未付款),需提交哪些证据?被告反驳原告诉求(如已履行、原告先违约),是否需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在合同纠纷中如何具体适用? 解答:合同诉讼适用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1. 原告主张合同成立、生效及被告违约,需举证证明(如合同文本、履行凭证、违约事实证据);2. 被告反驳原告诉求或提出反诉,需举...
问题: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是从合同签订日、履行期限届满日还是知道权利被侵害日起算?诉讼时效届满(一般为 3 年)后,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还能获得胜诉吗? 解答:诉讼时效一般从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起算,合同纠纷中多从 履行期限届满日 起算(如付款期限届满未付款、交货期限届满未交货);诉讼时效届满后...
问题:合同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 向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发生纠纷后,守约方应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还是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冲突时如何处理? 解答:管辖法院按 约定管辖优先法定管辖兜底 规则确定:1. 合同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如甲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且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如不动产纠纷需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定金合同纠纷常见情形主要有定金交付争议、定金罚则适用争议等。在定金交付方面,常出现一方主张已交付定金但缺乏证据,或双方对定金交付时间、方式存在分歧。比如甲称已向乙交付定金现金 5000 元,乙否认收到,且甲无收条等证据。处理此类纠纷,主张交付定金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若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交付事实,可认...
上海合同律师解答合同订立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和其他形式。合同订立过程中一般建议采用书面协议,这样日后产生合同纠纷也有书面合同来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因为各种原因,比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是熟人,或者嫌麻烦,而采取了口头商定的策略。口头协议的订立不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内容,另一方该怎么办呢?虽然口头协议...
(一)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则为营业执照),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 (二)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
一、起诉 合同纠纷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同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 (1)起诉的实质条件:有合格的原告,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对于被告住所地的确定一般没有争议,但确定合同履行地非常复杂,争议较多。为统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使之更加明确具体,减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本期整理了最高...
根据民诉法第34条的规定,就合同产生的财产或者其他的民事纠纷,可以向合同约定地点法院起诉,合同约定地的法院可以从下几个地点进行选择: 1、原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实际产生纠纷的地点。该实际联系地是指,比如厂家和消费者就商品产品质量问题,如果该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产生人身损害,那么消费者可以向产生损害地...
举证责任决定的是当事人要保存证据的重点范围,证据种类决定当事人保存证据的形式。证据保存的目的在于使有利自已的事实处于可以证明的状态,不致于事实是有利于已的但是却无法证明,造成吃哑巴亏的实际后果。合同诉讼证据保存的具体要求如下: 1、对《合同书》及有关协议,以及当事人约定纳入合同内容的有关资料完整保存。这些书证直接证明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
合同诉讼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是指用文字记载人的思想或行为以及用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2)物证,是指凡能够以自己的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所记录的内容或者反映的图像以及电子计算器储存的数据和材料,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这是...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