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合同效力 > >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变更合同内容?​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合同内容。情势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当满足情势变更条件时,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例如,在长期..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变更合同内容?​

发布时间:2025-03-31 11:56 热度: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合同内容。情势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当满足情势变更条件时,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例如,在长期租赁合同中,因政府出台新的房产调控政策,导致租金大幅上涨或下跌,继续按照原合同租金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方可以情势变更为由,与对方协商变更租金,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合同租金条款。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内容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利益平衡、合同目的实现等因素。​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原材料长期供应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国际市场上该原材料价格因突发国际政治事件暴涨 500%,乙公司继续按原合同价格供应将面临巨大亏损。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变更价格,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遂向法院请求变更合同价格条款。​
法律分析:在此案例中,国际政治事件导致原材料价格暴涨,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对乙公司明显不公平,符合情势变更条件。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甲、乙公司利益,参考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决定是否变更合同价格条款以及如何变更,以平衡双方利益,保障合同继续履行。​
律师建议: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对可能出现的情势变更情形及处理方式进行约定,增强合同稳定性。若在合同履行中遭遇可能构成情势变更的情况,受不利影响方要及时与对方协商,协商过程要保留记录。若协商不成,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合同请求,并提供证据证明情势变更事实,如市场价格波动数据、政策文件等。对方接到协商或变更请求后,要理性对待,积极沟通,避免因拒绝协商或不合理要求导致纠纷扩大。若对情势变更认定及合同变更操作不熟悉,可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关闭窗口
上一篇:上海合同律师-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下一篇: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如何进行反诉?​

相关阅读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

案例:某建筑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与某开发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某写字楼工程,工程总价款5000万元。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开发企业以建筑公司未取得施工资质,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开发企业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法院经审...

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条件未成就时合同

问题: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 以某一条件成就为合同生效前提(如 项目获得审批后合同生效收到定金后合同生效),该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条件未成就时,合同是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解答: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条件未成就前,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对双方仅具有 预约性质的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无需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若一方为自己...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是否无效?如何

问题:合同双方明知签订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仍相互串通达成合意签订合同(如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低价转让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该合同是否无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恶意串通?​ 解答: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认定 恶意串通 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1. 主观上双方存在共同故意(明知损害他人利益仍为之);...

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如贸易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餐饮企业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签订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因 超越经营范围 导致合同无效?​ 解答:合同有效。除非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否则超越经营范围不影响合同效力;经营范围仅为行政监管范畴,不必然导致民事合同无效,目的...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