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律师问答 > >

合同质量、价款等条款约定不明,如何补救?​

问题:合同对标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核心条款约定不明,且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应如何确定这些条款的内容?​ 解答:应按照 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法律直接规定 的顺序补救,法律对质量、价款等条款有明确补充规定的,直接适用该规定。​ 案例:甲与乙签订农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供应 优质苹果 10 吨,但未明确 优质 的标准及单价,也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合同质量、价款等条款约定不明,如何补救?​

发布时间:2025-12-03 14:28 热度:


问题:合同对标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核心条款约定不明,且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应如何确定这些条款的内容?​
解答:应按照 “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法律直接规定” 的顺序补救,法律对质量、价款等条款有明确补充规定的,直接适用该规定。​
案例:甲与乙签订农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供应 “优质苹果” 10 吨,但未明确 “优质” 的标准及单价,也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双方因质量标准和价款协商未果,甲诉至法院要求乙按市场合理价格支付货款并确定履行期限,法院参照当地同类苹果的交易习惯(优质苹果标准为甜度≥15 度)及市场平均单价(5 元 / 斤),判决乙按该标准验收货物并支付货款,履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先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法定补充规则: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本案中,法院结合交易习惯和市场价格确定了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核心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如 “优质”“合理价格”);约定不明后应优先协商补充,留存协商记录;协商不成时,收集交易习惯的证据(如过往交易记录、行业惯例文件);涉及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如药品、公用事业服务),按相关规定执行;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关闭窗口
上一篇: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履约能力,能否中止履行合同?​
下一篇:主张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相关阅读

借款合同纠纷——逾期还款与利息约定不明的处

借款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逾期还款、利息约定不明、高利贷等问题上。某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乙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但未明确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某甲仅偿还10万元,剩余10万元迟迟未还,某乙多次索要,某甲以无还款能力为由拒绝,某乙诉至法院,要求某甲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

劳务合同纠纷——拖欠劳务报酬的维权困境与解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其主体多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因缺乏规范的合同约定,拖欠劳务报酬纠纷频发。某农民工班组与某包工头签订《劳务协议》,约定班组为包工头承接的装修工程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15万元。工程完工后,包工头以业主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劳务报酬长达6个月,农民工多次索要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包工...

买卖合同纠纷——逾期交货与质量不符的双重维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而逾期交货、质量不符则是此类纠纷的高发痛点。近日,某建材公司与某施工企业签订《建材采购合同》,约定建材公司于约定日期前交付一批瓷砖,施工企业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但建材公司因供应链问题逾期15天交货,且交付的瓷砖存在色差、边角破损等质量问题,导致施工企业工期延误,产生额外人工、材料损失,双...

预约合同约定 “将来签订本约”,一方拒绝签订

问题: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明确约定 将来就某一事项签订正式本约合同,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本约,另一方能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可以。预约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本约,构成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法院一般不强制要求签订本约(具有人身专属性的除外)。​ 案例: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预约协议》,...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1